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: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,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;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,即根据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 定》(以下简称“马德里协定”)或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》(以下简称“马德里议定书”)的规定,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。我 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,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。
办理途径
通过商标局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有两条途径:
(一) 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。
(二)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来办理。
办理步骤
(一)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,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。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 “ 代理机构 ” 一栏中。
(二)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,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:
准备申请书件 → 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申请书件 → 根据《收费通知书》的规定缴纳注册费用
申请书件的准备
1 、应提交的申请书件
( 1 )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;
( 2 )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;
( 3 )国内《商标注册证》复印件,或《受理通知书》复印件;
( 4 )如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变更、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,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;
( 5 )商标图样两张。如是彩色商标,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;
( 6 )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,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;。
2 、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具体要求
( 1 )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:
“ 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” 指中国。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 “ 马德里协定 ” 成员国,这一项中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况应依次选择,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况,若符合,应首选第一种,若不符合,再选第二种,第二种也不符合的,再选第三种。若三种都符合或符合两种,则应选在前的一种。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 “ 马德里议定书 ” 成员国,这三种情况中,申请人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即可。
( 2 )申请人名称:
申请人是法人的,应填写全称;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,应填写姓名。另外,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,应连同中文一起填写,并加盖申请人印章(法人应加盖企业或公司印章)。
( 3 )申请人地址:
可按括号内要求填写,如:中国北京市金台路 2 号,邮政编码: 100260 。
( 4 )代理人名称:
申请人可按实际情况填写;如是直接申请,这一栏不填。
( 5 )代理人地址:
与申请人地址的填写方法相同。
( 6 )商标国内申请和注册:
这里指在我国的商标申请和注册,而不是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。
如申请人是就不同类别的同一商标提出国际注册申请,申请人应将各类别的申请日期、申请号或 / 和注册日期,注册号按类别顺序逐一填写。例如申请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是 2001 年 2 月 14 日 ,申请号为 3239296 ,注册日期是 2002 年 6月 10 日 ,注册号为 3239296 。
( 7 )优先权:
若申请人要求优先权,应注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和申请号。
( 8 )商标:
此处要求申请人粘贴商标图样,商标尺寸大小应按申请书的要求办理。
( 9 )要求颜色保护:
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颜色,应说明哪些颜色、哪部分颜色要求得到保护。
( 10 )商标音译:
此处仅将商标的标准汉语拼音填上即可。
( 11 )收文语言选择:
此处在所选择语言左侧方框内打上 “×” 标记。
( 12 )商品和服务:
这里指商品和服务的填写,应按《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》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类别顺序填写。如:第一类,乙醇,工业用酒精;第五类,阿司匹林,婴儿食品;第九类,音响,显像管;在填写时不得把第九类排在第五类前,或把第五类排在第一类前。
( 13 )指定保护的缔约方: